1、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其法律特点有: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假如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2、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收获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倡导解除合同的,应当公告他们。合同自公告到达他们时解除。他们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司法讲解规定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4、司法讲解规定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帮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导致承包人没办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5、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需要恢复原状、采取其他弥补手段,并有权需要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约的效力。
司法讲解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不合格的,参照本讲解第三条规定处置。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他们导致的损失。
司法讲解第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水平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维修、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降低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